二十五项反措(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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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,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,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及部分专家,根据近年来电力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,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,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,对2014年印发的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》(国能安全〔2014〕161号)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新版本的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》(以下简称《二十五项反措(2023版)》)。
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
1.9.1 建立和完善电力生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,健全交通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,明确责任。严禁无证驾驶、酒后驾驶、超速超载、人货混装等违法违章驾驶行为。
1.9.2 加强对电力生产所用车辆维修管理,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,安全装置完善可靠。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维护,在行驶前、行驶中、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,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,应及时处理,严禁带病行驶。
1.9.3 大件运输、大件转场、运输危化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,制定运输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,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,事前应对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。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、装卸员、押运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。
1.9.4 在临边、狭窄场地、临近带电体及线路等危险区域(路段)使用车辆作业时,应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,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,并设专人监护。
1.9.5 严禁未提前确认路基、边坡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盲目作业,悬崖陡坡、路边临空边缘必须设安全警示标志、安全墩、挡墙等防护设施,并确保夜间有充足照明。
1.9.6 严禁在铁道上或机车底下休息,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。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,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,做好安全措施,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。煤车摘钩、挂钩或起动前,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,才可发令操作。
1.9.7 叉车、翻斗车、起重机、铲车等特种车辆,除驾驶员、副驾驶员座位以外,任何位置在工作中不得载人。
1.9.8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,不得超过 30km/h,其它道路不得超过 20km/h。机动车行驶特定地点、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1.9.9 建立交通安全预警机制。按恶劣气候、气象、地质灾害等情况及时启动预警机制,制定并落实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的管控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