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五项反措(防止坍塌伤害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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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,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,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及部分专家,根据近年来电力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,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,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,对2014年印发的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》(国能安全〔2014〕161号)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新版本的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》(以下简称《二十五项反措(2023版)》)。

防止坍塌伤害事故

1.7.1 堆放物料前必须检查确认堆放物处的地面平整、平台牢固且承载能力满足要求;堆放物料时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,取物料时与此相反。严禁超高堆放物料,严禁中间抽取物料,严禁倚靠堆置物,严禁在堆置物旁逗留、工作或休息。
1.7.2 开挖土石方(基坑)前,必须勘察确认施工场地的地质、水文和地下管网布置等情况,基坑四周和坑底四周应设置排水措施,对大型基坑、井坑等必须有经专家审定的施工方案。严禁掏根开挖和反坡开挖,严禁在石土滑落方向撬挖,严禁上下层同时开挖,严禁在基坑或边坡下休息。开挖过程中,若发现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,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域,待险情处理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再恢复作业。
1.7.3 人工开挖基坑要有支护方案,基坑深度不足 2m时,原则上不再进行支护但要放坡;基坑深度超过 2m 小于 5m 应按表 1-1 规定对基坑放坡;基坑深度超过 5m 且不具备放坡条件时,要有专项支护设计。严禁开挖已支护基坑的下层土石方;严禁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。
表 1-1 各类土质的坡度
土质类别
砂土、砾土、淤泥
砂质粘土
粘土、黄土
硬粘土
坡度(深、宽)
1:0.75
1:0.5
1:0.3
1:0.15
1.7.4 煤场汽车接卸煤指挥人员必须远离煤车指挥,严禁站在汽车上煤堆行驶方向指挥。用推煤机压实整形煤堆时,应注意煤堆坡度和煤堆坍塌的风险,应注意与煤堆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。
1.7.5 加强对存在可能垮塌风险的场所(如尾部烟道、料仓、粉仓、灰斗等)的定期巡检和管理工作,保证料位计指示正确,严禁长期高料位运行。若发现有漏灰、灰斗脱落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处理,周围应悬挂警示牌,严禁人员在附近逗留和通过。
1.7.6 搭设脚手架必须使用合格的管件、脚手板、扣件等材料,搭设好后必须验收合格、悬挂验收合格牌;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确认架体连接稳固、安全可靠、承载能力;使用时,严禁擅自改变架体结构,严禁超载使用,严禁在脚手架上起重作业,严禁将任何管道、起重装置等与架体结构连接;拆除脚手架时,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拆除,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,严禁数层同时拆除,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拆除。
1.7.7 模板工程施工,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或凭经验施工,搭设模板必须选用合格的搭设材料,浇筑混凝土必须办理混凝土浇筑许可手续,浇筑时必须按照“先浇筑柱、再浇筑梁和板”工序进行;拆除模板必须办理申请拆模手续,且确认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,拆除模板时必须按照“先拆侧模后拆底模,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”的原则进行,严禁随意拆模。
1.7.8 搭设临时建筑必须制订施工方案,选择安全地段和合格建材,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。严禁使用钢管、毛竹、三合板、石棉瓦等搭设,严禁使用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,严禁在易发生泥石流、季节旋风、山洪、微地形大风处搭设,严禁在临时建筑墙外周边开挖土石方。
1.7.9 拆除工程应制订施工方案,并遵守“先上后下、先屋面后主体、先水电后建筑、先梁板后墙柱、先内墙后外墙”原则;拆除前必须现场研究拟拆除物整体结构、确定拆除顺序,按照拆除顺序施工,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必须先加固后拆除。严禁随意拆除或立体交叉拆除作业。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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