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五项反措(防止起重伤害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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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,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,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及部分专家,根据近年来电力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,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,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,对2014年印发的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》(国能安全〔2014〕161号)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新版本的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》(以下简称《二十五项反措(2023版)》)。

防止起重伤害事故

1.6.1 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周期进行检验,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,应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。
1.6.2 起重吊具(钢丝绳、钢丝绳卡、吊带、吊钩、卸扣等)由使用单位每月检查 1 次、每年自检 1 次;手拉葫芦(倒链)、电葫芦、卷扬机由使用单位每年自检 1 次。
1.6.3 从事起吊作业及其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证书,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方可上岗。持证人员应按照证书上的作业类别和准操项目,操作相应的起重机械。
1.6.4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和安全鞋(靴),佩戴安全帽;起重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,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,不得兼做司索(挂钩)及其他工作,严禁多人指挥;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,指挥信号不明时严禁操作;吊装中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,司机必须立即停车。
1.6.5 大型起重作业、易燃易爆物品吊装及危险化学品的吊装作业必须制订“三措两案”(即组织措施、技术措施、安全措施、施工方案、应急预案),经本单位审批执行,并设置专业人员监护。吊装易燃易爆物(如氧气瓶、煤气罐等)、危险化学品时,由专业人员负责吊物的安全性,指挥人员负责吊装的安全性。
1.6.6 起吊现场必须保证光线和视线良好、照明充足,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,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。
1.6.7 吊装散件物时应用料斗或箱子,装料高度严禁超过上口边,散粒状的物料必须低于料斗上口边线 100mm;吊装大的或不规则的物件时,应在物件上系上控制其姿态和方向的拉绳。
1.6.8 起重吊物前,必须清楚吊物重量并捆绑牢固,严禁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。当吊物无固定吊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,使吊物在吊运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。带棱角或缺口的吊物无防割措施严禁起吊。
1.6.9 吊装前,必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可靠、起重工具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、吊具、钢丝绳等完好无损,确认吊点承载能力、吊物重量、捆绑正确牢固、吊装区域内无人、吊运路线无障碍物、与电气设备距离符合安全要求。
1.6.10 起吊前必须鸣铃(或口哨)示警,吊装接近人时应给断续铃声(或口哨)示警。当起吊物离地 20~30cm 时必须停吊检查,确认安全性;吊装中的吊物不得长期悬在空中;吊物暂时悬在空中时,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;吊装中突遇停电,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,切断电源,然后采用防止吊物坠落的可靠措施将吊物缓慢放下。
1.6.11 吊装作业,严禁利用管道、设备、防护栏杆、脚手架以及不坚固的建(构)筑物上作为起吊物的吊点,严禁超载或歪斜拽吊,严禁在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件,严禁起重人员停留在吊物下作业,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,严禁人员从吊物下方行走或停留。
1.6.12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装同一重物时,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械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,保持吊装同步,每台起重机械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吊重量的 80%。
1.6.13 翻转吊物时,起重人员必须站在吊物翻转方向反侧来翻转吊物;放置吊物必须平稳牢固,并做好防倾倒、滑动和滚动措施;抽出吊物绑绳时,不得斜拉、强拉或旋转吊物等。
1.6.14 在电气设备附近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,必须履行审批手续,起重机械必须使用不小于 16mm的软铜线可靠接地,且与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,制订好防范措施,并设电气监护人监护。
1.6.15 大雪、大雨、雷电、大雾、风力 6级及以上等恶劣天气严禁户外起重作业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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